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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昨午看完電視專訪節目後,
心中一把無名火燒到現在還沒熄.

以下為上一篇文之後段(法律篇)
主持人:胡律師是朝陽醫院西區醫院的法律顧問,你對這個事情怎麼看?

胡文中:昨天我也去醫院了,整個的經過我也了解了一下,而且跟患者的家屬也進行了一定的溝通.我的感覺就是這個事情作為醫院來說,它已經盡到了充分的告知義務,實際上醫院所採取的這些告知義務,剛才趙院長也介紹了,我覺得作為醫院來說,它的這種方法已經窮盡了.所以我覺得在對於這個病例的問題上,醫院是不應該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的,作為患者這一方我也跟他交流了一下,因為他這種行為我覺得正常人一般都不太理解,我跟他交流的結果,我認為有兩點:第一點他是對醫院和科學的不信任,他認為醫院治不好,他反而相信外面的這些私人診所,他口口聲聲的在那兒說,假如這個病人不到這個醫院來,要是在私人診所的話就不會出現這個問題,他昨天晚上還一直在那裡嘮叨這個事情.我就覺得這個患者的家屬非常的愚昧,但是從他表達的內容和他的簽字內容來看,他應該還是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的,也跟他交流過,他說他是初中畢業,所以我覺得他不應該這樣,我確實也非常不理解.

胡文中:昨天還有一個情節,就是有關屍檢的問題,因為從醫院角度來說,應該告知患者家屬要有屍檢,因為是為了以後出現醫療糾紛,屍體的檢驗實際上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證據,所以我也做了說服工作,就是說希望他能把屍體冰凍起來,這樣對於以後的屍檢,他所謂要討回一個公道是有益處的,當時我也做了大量的說服工作,但是他給我的答覆是要等到老家的人來才同意,聽他們的,是不是要放到冰櫃裡去冰凍.他這些思路,這些想法,我覺得最關鍵的就是患者對醫院不信任的態度.

主持人:有一個問題是這樣的,你覺得醫院在盡了告知義務的情況下,病人沒有在手術同意單上簽字,這個救治工作就沒有開始,醫院的依據是什麼呢?

胡文中:我查了一下,現行涉及的這些方面,我覺得主要是兩個:一個就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這是國務院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明文規定,剛才趙院長也提到了,手術和其他一些特殊治療的,必須要征得患者的同意,應當取得患者或者是家屬的簽字,這個已經寫的很明確了,就是必須應當,沒有說是可以或者可能,或者有其他的情況,就是說這是法律賦予患者的權利.治療的權利實際上是患者的,你同意哪種治療方式實際上患者是有選擇權的.

胡文中:醫院跟患者之間是一種合同關係,咱們現在都說叫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它是醫療合同關係,合同就是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假如說患者不同意接受這種治療的話,那醫院是不可能強制給他做治療的,這是違反《合同法》的,也違反現行的有關醫療的法律法規的.另外還要提醒一下,醫療事故處理條件的第33條,我印象當中第5款上面,第3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不構成醫療事故,它的第5款上寫的,是因為患者的原因貽誤治療導致不良後果的,這種情況下是不構成醫療事故.這個病例完完全全就是符合這樣的一個條件,就是說是因為患者家屬的原因導致了患者產生不良的後果,這個責任是由患者來承擔的.

胡文中:我在網上看了一下,好像前一段時間海淀法院判了一起案子,好像也是海淀婦幼醫院類似這樣的案例,也是家屬不同意做剖腹產手術,最後造成胎兒和患者死亡的,他起訴到法院,法院對於是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這個責任是完全由患者來承擔的.我認為從法律層面上來說,醫院在這個問題上是沒有責任的,已經盡到了它應該盡的義務.

主持人:卓老師,剛才胡律師講的很清楚,醫院在盡了告知義務的情況下,因為病人家屬拒絕簽字,最後導致了在現行國家醫療相關法規的情況下,醫院沒有辦法進行救治,也就是說在一個要求救死扶傷為第一責任和第一要務的場所裡面,在有可能搶救的情況下,醫生活生生的看到兩個生命這樣走向死亡了,您怎麼看待這個法律的規定?怎麼看待這個事件?

卓小勤:我有幸參與了《醫療救助管理條例》的起草工作,《醫療救助管理條例》確實規定33條,醫療機構為患者實施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應當征得患者家屬或者關系人的同意並且簽字.從這個規定上來看,就是說患者的同意是作為醫療行為合法性的第一個基礎,可以說是一個邏輯起點.通常我們認為醫患關係是一個合同關係,我們把它叫做醫療服務合同.合同的成立的話是要約與承諾,所謂要約的話,在這種情況下,是醫務人員根據檢查診斷,通過專業知識的判斷,認為需要進行剖腹產手術,向患者一方提出了這樣一種要求和建議,這個在《合同法》上就構成了要約.問題就在於合同的成立必須是以對方的承諾作為一個前提,也就是說對方同意,對方如果不同意的話,那麼這個醫療服務合同就不成立.

卓小勤:我覺得現在要討論的是另外一個問題,就是《醫療救助管理條例》同時也規定,應當對危重病人進行搶救.從這個情況來看,當時產婦如果不立即剖腹產,可能會母子雙亡,這一點的話,醫院的醫務人員已經預見到了,而且已經將有關風險很規範的不僅僅是口頭的,也是書面的向患者家屬做了必要的解釋和交待.那麼在這個前提下患者仍然拒絕,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應不應該來做呢?所以這個實際上是兩個條款發生衝突,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再一個醫務人員在實施醫療行為之前必須取得患者方面的同意,在這個環節上產生了一個衝突.

主持人:實際上可能也是這樣的,就是病人的救助權和知情權和決定權可能有一個衝突的問題.

卓小勤:對,實際上我們所說的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直接搶救,指的就是說患者到醫療機構去求醫求助,那麼他這個求助本身的話,從醫療服務合同的成立,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我到醫院去求醫,這本身就是一種要約,那也就是說當患者提出救命這樣一個要約的情況下,醫療機構不能因為沒有辦理入院手續,沒有交納有關的治療費押金而拒絕,指的是這個,就是緊急搶救,患者有這樣的一個權利,這是屬於一種特殊情況.

卓小勤:那麼我們現在在討論這個案件的時候,我覺得還應該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考慮,就是說醫院有沒有強制治療權,就是說在患者拒絕的情況下,法規又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那麼醫院和醫務人員能不能強行的治療.我記得很清楚,有一次我和協和醫院的產科主任在一起吃飯的時候,他曾經給我講過一個故事,說他原來在基層工作的時候,有一個病人是一個喉頭水腫,小耳白喉,像這種病很兇險,可以導致窒息,所以當時就跟他父母說,必須做氣管切開,否則的話非常危險,但是中國人的這種傳統,尤其是武俠的宣傳,利劍刺喉,把喉嚨切開了孩子就死了.但是醫生就把孩子抱到搶救室把氣管切開了,就救活了.在這種情況下,你的解釋患者家屬無法接受的情況下採取的緊急措施,但是這種情況是非常危險的,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搶救過來,你這個行為就不合法了,因為這件事情是搶救過來了,沒有問題.

卓小勤:我代理過北京軍區總醫院一個案件,在這個案件當中,患者是一個巨大子宮肌瘤,而且是一個平滑肌瘤,這個術前是剖腹探查,並不是很明確,術中查清楚了,符合手術指征,為了患者的利益把子宮切除了,最後患者起訴,她說我只同意剖腹探查,並沒有要求切除子宮,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也是判決敗訴.按《合同法》雙方都有是公平的,你一方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哪怕符合醫療原則,你要強行去做,在沒有取得患者同意的情況下你強行去做的話,就侵犯了公民的自主權,自由意識.現在時髦的一句話,我的地盤我做主,從患者來說我的身體我做主.從這個角度來講,醫院沒有強制治療權,強制治療權是非常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比如說精神病患者發瘋,可能會危害公共安全,傷害他人或者傷害自己.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採取強制措施,把他送到醫院實行強制治療,或者患者家屬可以送他去強制治療,或者是強制戒毒,但是在普通的醫患關係當中是不能強制治療的.

卓小勤:從這幾個方面來看,從《合同法》角度來講,只要是一方不同意,醫院是不能做的.從強制治療這個角度來講,我們正反兩方面已經都有相應的例子了,你要是說實施這樣的一個治療,哪怕符合醫療原則,那麼只要患者提起訴訟的話,你仍然是要敗訴的.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的話,我覺得這個案件醫院這一方是沒有責任的.

卓小勤:但是我倒覺得在這個案件當中,可能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討論,因為我們說醫患關係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這種醫療服務合同是採取要約承諾這樣一種方式.但是因為醫療行為有侵害性,手術是開刀,手術是創傷,藥物也有毒副作用,在這種情況下,根據醫療衛生管理的相關法律規則,你在為病人實施任何檢查治療都必須征求患者同意,就是我們所說的患者同意的權利,這是一個法定權利.但是問題就在於,這個在醫患關系當中是非常特殊的關係,不同於普通的民事法律關係,它的特點就在於醫患雙方只有在法律意義上是平等的,在現實當中並不平等.就是我們所說的醫生是專家,病人像個不懂事的孩子,你說給患者這樣的一種自由意志,自主決定權,他只會做出非理性之決定,像這個案子就是典型的非理性決定,而通常情況下,患者都會做出這樣的一個非理性決定,當然這個案子是很極端的了.

卓小勤:所以我們在立法當中又給予患者一個知情的權利.也就是說我們所說的患者同意的權利叫知情同意,也就是說他必須是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表示.由於醫患關係是同一范疇的法律關係,所以患者的知情權同時又是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告知義務.所以我們才建立了這種手術同意制度,手術簽字制度,對於這種重大的醫療行為,要求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以書面的形式履行告知義務,然後患者以簽字確認的方式來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手術這樣的一個承諾.那麼問題就在於如果你的告知不充分,不真實,不及時,不精確,如果是這樣的一種情況,導致患者無法正確行使同意的權利,就是所謂的誤導患者.也就是說存在著告知缺陷,那麼仍然是醫療機構的責任.

卓小勤:但是這個案件根據我的了解,就是醫院如果拒絕做剖腹產手術,會導致母子雙亡這樣一個風險已經以書面的形式告知患者,在這樣的一個充分及時的告知的前提下,患者仍然做出一個不理智的作用,那麼這樣的話,由此產生的後果就應該完全由患者承擔責任.

卓小勤:還有一個問題就是關於同意主體的問題.因為我覺得現在大家討論這個案例,把目光都是放在家屬不同意導致手術無法進行而產生不良後果,我覺得這個本身就是誤導.因為從法律上來講,患者本身就具備同意的主體資格,因為醫療服務合同,合同主體的一方當事人是誰?應該是患者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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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內地法令規定得一清二楚,
法律界人士的意見卻一分為二,
到底是誰對誰錯?
哪邊有理哪邊無理?
我只能說...............有得吵囉!


專訪實錄來源:ido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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